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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14:20   浏览量:143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应用研究中心,各法定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优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依法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和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可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计量器具产品见附件1。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获证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 审批相关规定

  第四条(通用审批条件)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 1015)中的法制管理要求、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上述计量器具还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6号)中相适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和检定要求。

  第五条(审批申办材料)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应当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及以下材料: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见附件3);

  (二)样机照片(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提交);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提交);

  (四)使用说明书(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六)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至少应包含报告结论及报告签字盖章页,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申请主体条件)

  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内且近2年内没有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可以按照与市市场监管局的约定作出承诺,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时,自愿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申请与告知)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现场申请或其他方式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办材料。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收到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办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次申请的产品属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产品,并属于可适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产品;

  (四)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审核与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约定材料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文书和证件的送达)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经市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作为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内,组织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被审批人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松江区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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